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漾格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13384号“漾格 YANK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967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理疗等服务上,于201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复审商标经商评字[2021]第0000165094号撤销复审审理,决定在“美容院;化妆师服务;理发店;修指甲”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芳香疗法;理疗;整形外科;医药咨询;保健”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于2022年4月6日刊登于第1786期《商标公告》中,该决定已生效。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芳香疗法;理疗;整形外科;医药咨询;保健”服务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在“芳香疗法;理疗;整形外科;医药咨询;保健”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本案已丧失审理基础,我局依法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