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05157号“乐完美Le Wan M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完美Le Wan Mei 9505157

阅读:60345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连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05157号“乐完美Le Wan 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34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连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05157号“乐完美Le Wan 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34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连建国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9505157号第21类“乐完美”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检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且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检索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图片、包装箱图片、购销合同及发票、采购订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被许可人企业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被许可人微信公众号厂家简介;

  3、复审商标实物图片、复审商标塑料包装、包装纸箱图片;

  4、购销合同及发票、采购订单、汇款凭证及证明、店面及产品图片、销售出库单、采购订单及微信转账截图、淘宝店铺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部分证据材料虽然显示文字“乐完美”但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擦洗刷、牙刷、牙签、保温袋、沐浴海绵等商品上,于201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购销合同、发票、订货单、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沐浴球”商品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沐浴海绵”以及与之类似的“拖把;清洁用钢丝绒;清洁抹布;家用海绵;家务手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擦洗刷;牙刷;牙签;保温袋”商品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沐浴海绵;拖把;清洁用钢丝绒;清洁抹布;家用海绵;家务手套”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9505157号“乐完美Le Wan M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完美Le Wan Mei 95051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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