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南瑞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1141号“椰王Ye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93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海南瑞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071141号第29类“椰王 W”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予以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声明书、授权方及被授权方营业执照;
2、“椰王YeWang及图”品牌纸箱订购合同及发货单;
3、“椰王YeWang及图”乌猪肉瓶标和收款收据;
4、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图片;
6、产品销货单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果肉等商品上,于2003年3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6日。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在案证据中产品瓶标送货单、收款收据、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单及销售发票等材料未体现复审商标。商标授权声明书并不能当然证明复审商标经过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仅在企业品牌包装设计合同及产品图片中显示有复审商标,但设计合同无相应发票等履行证据材料证明合同履行情况,产品图片为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