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71921号“MIJI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IJIAO及图 16071921

阅读:90598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米椒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71921号“MI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789号决定,于2021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米椒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71921号“MI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789号决定,于2021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2月25日至2021年0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在指定的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注而不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商标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系被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及商标使用人一直都非常重视复审商标品牌的塑造和宣传,被申请人商标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并取得较高的销售额,深受合作商和消费者的喜欢和信赖。申请人在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系恶意攻击被申请人,具有抢夺被申请人知名度甚高的商标的意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

  2、复审商标近三年的销售合同、送货单及相关发票证据;

  3、复审商标相关产品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副本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理由:1、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第0726类似群组以外商品项目上的使用证据。2、复审商标并未申请“高压成型机”商品,也未申请规范商品“模压加工机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高压成型机”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第0726类似群组“橡胶工业用机器:切胶机;注塑机”商品上的使用。3、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高压成型机”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1、相关案例;2、米椒(东莞)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米椒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印刷机器;纺织工业用机器;橡胶工业用机器:切胶机;注塑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雕刻机;电子工业设备;印刷电路板处理机;电焊接设备”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农业机械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米椒(东莞)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商标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权利人意思自治,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相关主张可视为米椒(东莞)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不违背商标注册人意志,具有合法性。因此,申请人有关抗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被许可使用人向不特定第三方销售“MIJIAO及图”牌高压成型机商品的合同、送货单、发票、产品介绍等证据,并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高压成型机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基本符合商业惯例,在商业活动指向上具有一致性,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具有在上述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橡胶工业用机器:切胶机;注塑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农业机械;印刷机器;纺织工业用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雕刻机;电子工业设备;印刷电路板处理机;电焊接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等提出了质疑,但并未提供相应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橡胶工业用机器:切胶机;注塑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6071921号“MIJI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IJIAO及图 160719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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