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清市航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滑县大运河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34030号“运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6118号决定,于2021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3月12日至2021年03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证据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临清市运河塑料厂于2007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2019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临清市航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农业用塑料膜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图片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弱,且其实际形成时间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农业用塑料膜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