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特百惠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邢继国
申请人因第6633271号“natur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4534号决定,于2021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持续、广泛、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特百惠产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蜂胶(蜂胶);食用王浆(非医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茶;醋;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2022年3月9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由特百惠产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特百惠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食用蜂胶(蜂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食用蜂胶(蜂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