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天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国电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2829号“天基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3807号决定,于2021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2月09日至2021年02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后便在其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一直持续使用至今,从未停止使用过,已成为申请人旗下重要商标标识之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基人才网APP在应用市场下载页面及应用介绍信息;
2、天基人才网PC端页面信息;
3、天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调取证据,除上述证据外,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结果;
5、360百科关于天基人才网的介绍;
6、天基发展历程视频及logo释义;
7、天基人才网官网、招聘网站;
8、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证据;
9、办公环境照片;
10、天基周边产品使用情况图片;
11、相关网络文章发表;
12、天基团队风采照片及相关海报;
13、天基电子邮件记录、后台客服记录、官方微信;
14、天基互联网相关信息;
15、2018-2021年度天基服务合同及发票证据;
1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南天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信件;电子邮件;传真发送;电信信息;信息传送”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传真发送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指向人才招聘服务,并未涉及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信件、传真发送等服务,均不是申请人在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信件、传真发送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传真发送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