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深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挚诚智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584788号“SE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371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516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且所有人的经营方向、服务内容、所处地域等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9115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ENCO+”与引证商标一“Senico”、引证商标二“SENPCO”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及其营业范围的限制,地域差异、行业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