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绵阳万基弘达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煦川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43089号“欧华尚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8999号、第6728743号、第26916717号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