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86876号“MANUOK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MANUOKI 42886876

阅读:131925 2022-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可欧日亚隔音谢尔盖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法克托里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222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MANUOK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

  申请人:可欧日亚隔音谢尔盖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法克托里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222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MANUOK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玩具娃娃”等。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与奥里吉纳尔佩珀有限责任公司、伊斯特夫莱科斯贸易生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25日、7月28日签订了报价单、经销合同和账单票据,申请人对于上述合同和账单的真实性未予否认。奥里吉纳尔佩珀有限责任公司在给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的报价单中称“为您提供商业报价、以您的品牌提供婴儿一次性纸尿裤”、“将贵公司的原始设计应用于消费者包装的可能性”;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与伊斯特夫莱科斯贸易生产有限公司供货合同显示内容为“一次性使用婴儿环腰裤”。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奥里吉纳尔佩珀有限责任公司、伊斯特夫莱科斯贸易生产有限公司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代理关系。申请人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在先注册使用的“MANUOKI及图”商标理应知晓。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在先使用的“MANUOKI及图”商标已转让至原异议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MANUOKI及图”商标完全相同,申请人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在“玩具”等商品上将原异议人“MANUOKI及图”商标进行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伊斯特夫莱科斯公司的创始人、法定代表人、董事和主要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集生产、进口、销售等为一体的专业婴童护理用品企业。其中“MANUOKI”是申请人婴幼儿纸尿裤及相关卫生用品的主打品牌,早在2015年已投入使用,曾授权泉州市爱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MANUOKI”品牌产品。申请人曾不慎向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透露“MANUOKI”品牌的创意及进展,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于2014年10月3日以自己名义向俄罗斯商标局递交了“MANUOKI”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异议人。申请人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确实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但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并非产品供应商,而是产品的购买方。且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并非“MANUOKI及图”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其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MANUOKI及图”商标的情况下仍在俄罗斯提出注册申请,系具有恶意的抢注行为。综上,“MANUOKI及图”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与申请人并不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被代理关系。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伊斯特夫莱科斯贸易生产有限公司统一法人登记簿及中文翻译公认证件;

  2、申请人设计被异议商标的稿件;

  3、申请人使用载有被异议商标的产品实拍图;

  4、申请人与泉州市爱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授权文件及图片;

  5、申请人捐赠载有被异议商标产品的协议及证书;

  6、申请人公司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音乐玩具、婴儿摇铃、洗澡玩具、手操作智力玩具、婴儿玩具、玩具小塑像、婴儿健身架商品上。异议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出了异议。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企业与原异议人均为俄罗斯籍,原异议人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得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在俄罗斯注册的“MANUOKI及图”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关联公司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曾进行多次商业合作,申请人在明知原异议人“MANUOKI及图”商标的情况下在中国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是原异议人企业的股东,其独立设计“MANUOKI及图”商标并在俄罗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对“MANUOKI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原异议人系该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的在先著作权,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及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四、原异议人“MANUOKI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俄罗斯商标注册证书和转让证明及中文翻译公认证件;2、奥里吉纳尔佩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法人登记簿及中文翻译公认证件;3、奥里吉纳尔佩珀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签订的合同及中文翻译公证件、附件及欠款账单公证件;4、伊斯特夫莱科斯贸易生产有限公司统一法人登记簿及中文翻译公认证件;5、伊斯特夫莱科斯贸易生产有限公司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签订的合同及中文翻译公认证件;6、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与设计师关于“Manuoki”商标的邮件截图及翻译;7、俄罗斯官方商标查询页面;8、关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计算机检查的专家结论及中文翻译;9、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与马努奥基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件;10、泉州天骄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马努奥基公司签订的产品交货合同公认证件;11、法克托里亚公司与马努奥基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授权许可合同公证件;12、申请人其他“Manuoki”商标申请情况列表。

  2、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在第5类儿童一次性尿布等商品上于2014年10月10日在俄罗斯申请注册了第583585号“manuoki及图”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现已转让至原异议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异议阶段的理由、证据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关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计算机检查的专家结论及中文翻译证据表明,原异议人于2014年9月创作了“manuoki”美术作品,并于2014年10月将该文字和图形在俄罗斯进行商标注册,上述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结合原异议人提交的邮件截图及翻译等证据,我局对于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予以认可。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上几无差异,构成实质性近似,且原异议人该项作品已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综上可以推定,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主张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原异议人所述理由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奥里吉纳尔佩珀有限责任公司、伊斯特夫莱科斯贸易生产有限公司与巴卡诺夫•维塔利•伊瓦诺维奇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代理关系,亦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基于商事业务往来理应知晓原异议人“Manuoki”商标。因此,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另,申请人及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2886876号“MANUOK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MANUOKI 428868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1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