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87174号“华谷韵香 HUAGUYUNX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谷韵香 HUAGUYUNXIANG 22487174

阅读:49199 2022-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包头市神池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府谷县陆尔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3日对第22487174号“华谷韵香 HUAGUYUNX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包头市神池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府谷县陆尔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3日对第22487174号“华谷韵香 HUAGUYUNX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539120号“华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商标的恶意抢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产生过混淆。被申请人并未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枚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显然超出了正常的生产需要,其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青稞酒;鸡尾酒;烧酒;黄酒”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应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华谷韵香”,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华谷”,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葡萄酒、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枚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超出了正常的生产需要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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