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泰海新动力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9001号“HAI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碾米机等商品与第56091876号“HAITAI MACHIN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27261号“HAITAIP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