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彤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47340号“晨明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8258号商标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3961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1354号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