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好材多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38969613号“固特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011739号“固特钢 GOOD&STRONG”商标、第6852829号“固特钢 GOOD&STR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搭便车的不法意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证照;
2、申请人宣传资料;
3、申请人获得荣誉资质;
4、申请人商标证明材料、年销量及市场占有率证明;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6、在先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固特宝”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固特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