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369632号“ELIAH SAH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LIAH SAHIL 43369632

阅读:178532 2022-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利亚萨希尔有机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达客(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王秉连商贸行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43369632号“ELIAH SAHI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

  申请人:伊利亚萨希尔有机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达客(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王秉连商贸行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43369632号“ELIAH SAHI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邮件记录;

  3、申请人商标全球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3369632号“ELIAH SAH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LIAH SAHIL 433696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7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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