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15165号“贝尔兄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贝尔兄弟 51015165

阅读:106764 2022-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兄弟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昱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51015165号“贝尔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97175号“兄弟”商标、第17424…

  申请人:温州兄弟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昱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51015165号“贝尔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97175号“兄弟”商标、第1742450号“brother”商标、第3397171号“brother”商标、第7195738号“BROTHER及图”商标、第1717881号“兄弟brother及图”商标、第7812283号“brother及图”商标、第828435号“brother及图”商标、第22630977号“brother system”商标、第31291590号“兄弟brother及图”商标、第31289228号“兄弟”商标、第31291651号“brother”商标、第31289278号“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

  1、申请人企业简况;

  2、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荣誉、证书;

  3、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4、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

  5、申请人商品行业排名及规模;

  6、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7、在先案例;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任何在先权利,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贝尔兄弟”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显著识别部分“兄弟”及“brother”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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