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家伦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71424号“汪大厨 砂锅鱼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第50418255号“永光 王大厨”商标、第9395105号“王大厨”商标、第7920529号“王大厨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图形构图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朋友圈截图与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