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尚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3840号“守农者 SHOUNONGZ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第44816092号“千岛弓禾”商标、第44618709号“贺七郎”商标、第46810833号图形商标、第57445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暂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