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96785号“开心农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开心农场及图 57496785

阅读:51617 2022-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翟吉花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6785号“开心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7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05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96058号商标(…

  申请人:翟吉花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6785号“开心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7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05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960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18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421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20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61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333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426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19906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006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415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648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313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4323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4429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6908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71910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7381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7301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89749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视广告;直接邮件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人员招收;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三、十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五、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十九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视广告;直接邮件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人员招收;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的“电视广告;直接邮件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人员招收;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的“电视广告;直接邮件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人员招收;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十、十六、二十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十、十六、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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