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图生科(北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远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2781号“百图生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百图生科”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为申请人自创,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82764号“百图Baitu及图”商标、第19643194号“图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的商标已在相关类别申请,已经投入使用,并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著作权证书;2、撤销决定书;3、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申请人官网截图;4、百图生科在百度百科中的信息;5、微信公众号相关资料;6、相关协议、人事委托服务合同、赞助合同;7、首届中国生物计算大会相关资料;8、媒体报道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