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2932号“冠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确系原创,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已经长期宣传使用推广。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86124号“冠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审查后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7828号“金冠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三申请,请求待撤销结果作出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照片及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拉力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