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67413号“澎澎湃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0347号“澎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9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