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上虞专通风机厂
委托代理人:绍兴海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3028号“上风高科专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商标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绍兴上虞专通风机厂。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39111612号“上风高科”商标、第3987563号“上风”商标、第35656763号“上风”商标、第37721237号“上风”商标、第38633714号“上风”商标、第38701516号“上风”商标、第39067403号“上风”商标、第39112049号“上风”商标、第10404504号“新上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六、七与申请人系属同一权利人;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八已被我局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六、七与申请人系属同一权利人,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风箱(机器部件)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部件);气动传送装置;风力动力设备;离心机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九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除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部件);气动传送装置;风力动力设备;离心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