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09517号“谐云Harmony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谐云HarmonyCloud 39709517

阅读:125388 2022-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谐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3299号《关于第39709517号“谐云Harmony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3667号行政判决书,f维持我局作出的裁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

  申请人:杭州谐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3299号《关于第39709517号“谐云Harmony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3667号行政判决书,f维持我局作出的裁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62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重新作出裁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9709517号“谐云Harmony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谐云HarmonyCloud 397095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6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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