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6772号“swaying kn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waying knit及图 38156772

阅读:76946 2022-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一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90394号《关于第38156772号“swaying kn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85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我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

  申请人:厦门一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90394号《关于第38156772号“swaying kn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85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我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393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我局仅对申请商标在用于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复审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8156772号“swaying kn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waying knit及图 381567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6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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