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中市万江教育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05857号“汉家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84337号“汉法家香”商标、第5374050、58088233、58050595、22864821号“汉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调味品;蜂蜜;醪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家香”,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