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沣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46844号“沣锐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39762号“FR”商标、第14205403号“滏荣制药 FURONG PHARMACY及图”商标、第51922809号“F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同样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但已相继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