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东方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4501号“HUD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9096号“互德 Hu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设计特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推广宣传使用,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公司信息;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HUDD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