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荣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238615号《关于第50578373号“棚户发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81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2021)京73行初18422号行政判决以及商评字[2021]第238615号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汉字“棚户发电”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棚户”是指非框架结构,往往由木桩、石棉瓦、油布纸等简易构建而成的房屋。虽然“棚户”多位于棚户区,环境、条件较差,但“棚户”一词本身并不存在否定意义的社会评价,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棚户发电”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未违反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