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95178号“静韵 JING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静韵 JINGYUN 60195178

阅读:55939 2022-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厚薄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5178号“静韵 JING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47835号“静韵家品 JING YUN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属…

  申请人:广州市厚薄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5178号“静韵 JING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47835号“静韵家品 JING YUN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属于关联企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协议,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与宣传推广,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定制包装的订单材料;店铺、产品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静韵 JINGYUN”,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0195178号“静韵 JING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静韵 JINGYUN 601951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6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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