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铭达广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95432号“GT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特殊的含义,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415399号“GOTOUR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存在较大差异。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