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江文化和旅游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7955号“丽江文化和旅游职业培训学校 LIJIANG CULTURE AND TOURISM VOCATIONAL TRAINING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39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完全符合商业惯例,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变更信息;2、相关部门指定的培训文件;3、相关培训新闻通稿;4、申请人提供的宣传手册、培训手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