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玛斯迪利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7327号“PERMASTEEL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227768号“PERMASTEELISA”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并予以公告,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