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百瑞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5日对第42939737号“优纤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400207号“纤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介绍、商标使用证据、采购合同、经销合同、荣誉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
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优纤品”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纤品”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