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茹英个人信用修复服务(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91349号“修复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本案情况类似,同样注册在第36类服务上的案例。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修复宝”构成,其用在“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金融信用评分服务;金融分析”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