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春亮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0043号“爱尚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1374号“爱上蛙牛蛙火锅”商标、第21248650号“爱尚逗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及宣传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尚蛙”与引证商标一、二“爱上蛙牛蛙火锅”、“爱尚逗蛙”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