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KH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傅红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33266159号“SUPE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979651号“SUPERDRY”商标、第7017862号“SUPERDRY 极度乾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册、相关报道、天猫旗舰店销售数据和销售发票、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授权书、宣传使用材料、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信息及被抢注的品牌介绍、路标网上被申请人商标销售页面、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2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潮牌国际”、“迪阿撕DADIS”、“百年经典迪澳”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其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争议商标“SUPERD”与引证商标一“SUPERDRY”、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SUPERDRY”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志。加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SUPERDRY”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已获充分保护,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