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河航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88556号“银河航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对应申请人企业字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4937号“银河娱乐集团基金会”商标、第4587703号“银河;VH”商标、第20336374号“星河商置 GALAXY COMMERCIAL”商标、第59037759号“银河互动”商标、第60170828号“银河”商标、第48275447号“CCTV 银河剧场”商标、第48264357号“CCTV 银河艺术团”商标、第60507921号“银河图库”商标、第60593414号“银河学生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提出过“银河航天”的商标申请,当时未将引证商标一、三作为引证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引证商标一、三亦不应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三、多个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
3、引证商标六、七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4、引证商标四、五、八、九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八、九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银河”,呼叫读音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测量;气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其它在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