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92773号“最美六艺娃 六艺娃舞蹈 Most Beauti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最美六艺娃 六艺娃舞蹈 Most Beautiful及图 60992773

阅读:24452 2022-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六艺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2773号“最美六艺娃 六艺娃舞蹈 Most Beauti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申请人“山东六艺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为基础创意设计…

  申请人:山东六艺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2773号“最美六艺娃 六艺娃舞蹈 Most Beauti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申请人“山东六艺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为基础创意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8440号“最美”商标、第11802875号“最美婚庆”商标、第10956770号“最美·印象 SPLENDID·IMPRESSION”商标、第18627091号“最美宠物店”商标、第22266829号“最美家乡河”商标、第32971081号“最美读书声”商标、第13165261号“最美应用”商标、第16860884号“最美视觉”商标、第17387488号“最美的”商标、第15650279号“最美壁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援引部分商标成功注册案例,予以论证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共存。申请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美”缺少笔画,为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未成年人的正确认知,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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