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放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1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2153号图形商标、第43519381号“SHENERG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8月6日,本案审理时,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处理、提供材料处理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