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善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文凯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42652698号“遇善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遇善恩”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且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029592号“遇善恩YUSHANEN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32786202号“遇善恩YUSHANE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包装盒外观专利证书及包装图片;申请人企业文化理念;申请人品牌在包装、抖音、公众号、淘宝店铺上的宣传与推广;引证商标一、二查询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的谷物;自然花;活动物;活鱼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引证商标“遇善恩YUSHANEN及图”非固有文字组合,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谷物;自然花;新鲜水果;酿酒麦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人食用小麦胚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大的重合性,在实际销售中消费者同时接触的可能性很大,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构成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对申请人此项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