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瑞鹏动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7377号“思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873号“恩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官网介绍、媒体报道、版权登记证书、关联公司所获荣誉等其他知名度证据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思威”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字形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窝;宠物靠垫;宠物美容台;宠物用充气床;狗窝;狗用床;非金属制固定式狗用垃圾袋分配器;猫用磨爪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