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27377号“思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思威 61227377

阅读:98863 2022-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瑞鹏动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7377号“思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873号“恩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在撤…

  申请人:北京瑞鹏动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7377号“思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873号“恩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官网介绍、媒体报道、版权登记证书、关联公司所获荣誉等其他知名度证据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思威”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字形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窝;宠物靠垫;宠物美容台;宠物用充气床;狗窝;狗用床;非金属制固定式狗用垃圾袋分配器;猫用磨爪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1227377号“思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思威 612273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48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