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36166号“深蓝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深蓝汽车 61536166

阅读:112777 2022-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6166号“深蓝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63523号“深蓝动力HAIMA BOOST 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6166号“深蓝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63523号“深蓝动力HAIMA BOOST 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89913号“深蓝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89924号“深蓝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180775号“蓝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453608号“深蓝汽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068529号“深蓝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深蓝汽车”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小型客车;车身;汽车车轮;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汽车刹车片;汽车用变速箱;汽车遮阳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汽车车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1536166号“深蓝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深蓝汽车 615361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4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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