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大衡宇(无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大衡宇(无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0661号“House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公众号、名片、官网、域名证书、发票等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我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0404220号“智能舵IPHOUSE WWW.IPHOUSE.CN”商标、第16032837号“IP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IPHOUSE”及引证商标二词汇构成相同,仅“IP”和“HOUSE”词汇颠倒顺序排列,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