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953483号“亲亲 阳光和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亲亲 阳光和海及图 53953483

阅读:157822 2022-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953483号“亲亲 阳光和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始创于1985年,主要生产经营果冻、膨化食品、调料品、紫菜等休闲食品。申请人对“亲亲阳光和海”拥有在先权利,…

  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3953483号“亲亲 阳光和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始创于1985年,主要生产经营果冻、膨化食品、调料品、紫菜等休闲食品。申请人对“亲亲阳光和海”拥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亲亲”二字为申请人字号简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432号“親親”商标、第3057475号“親親”商标、第553185号“親親 Chin Chin”商标、第738780号“親親”商标、第552193号“親親 Chin Chin及图”商标、第49656768号“親親”商标、第49659655号“親親”商标、第890437号“親親”商标、第12300820号“親親”商标、第28959206号“親親农场”商标、第9974903号“亲@及图”商标、第1458041号“親親”商标、第661099号“親親 Chin Chin及图”商标、第3210645号“親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八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六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9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亲亲 阳光和海”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十二、十三、十四的文字“親親”、引证商标十的文字“親親农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松;鱼松;腌制水果;油炸土豆片;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十、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鱼(非活);豆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十、十二、十三、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蔬菜;调过味的紫菜;速冻方便菜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十、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十、十二、十三、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虽然引证商标九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松;鱼松;腌制水果;油炸土豆片;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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