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大有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0724号“归德大有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并非关联公司,两公司的股东、法人、监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不相同,而申请商标则是申请人根据公司发展进行的市场布局而做出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河南大有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7月5日变更为岳征。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进行了投资人变更,变更前河南大有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变更后宋文丽出资100%。
2、河南大有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进行了投资人变更,变更前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出资50%、宋哲远50%,变更后岳征出资100%。
3、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四十余件商标,主要涉及第31、35、36、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其中绝大部分商标为“大有丰”、“归德大有丰”、“大有丰严选”,且部分商标为从原注册人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
4、河南大有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三件“大有丰”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我局驳回。
5、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在第5、29、30、33、35、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大有丰”、“归德大有丰”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大有厚”、“大有丰厚”、“李大有”、“李大厚”、“春阳斋大有丰”等近百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审理查明事实1、2可知,申请人与河南大有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有丰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查明事实3、4、5可知,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先后在第5、29、30、33、35、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 “大有丰”、“归德大有丰”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大有厚”、“大有丰厚”、“李大有”、“李大厚”、“春阳斋大有丰”等百余件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既未提交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亦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意图及其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有违《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应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的原则,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