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25928号“人民月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7990号“人民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00779号“人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53768号“人民信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912407号“人民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均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法律研究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在日夜护卫、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开保险锁、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对引证商标二办理删减服务申请,我局已核准该删减服务申请。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经驳回复审程序、一审及二审诉讼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一审及二审诉讼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四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包含显著认读部分“人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姆服务、临时照看婴孩服务、家务服务、临时照看婴孩、社交陪伴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婚姻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姆服务、临时照看婴孩服务、家务服务、临时照看婴孩、社交陪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