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484528号“e润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88500号“BR 保润在线及图”商标、第20799142号“保润”商标、第10391083号“保润 Power Rich及图”商标、第11238117号“好润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截图、引证商标二、四所属主体经营范围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润保”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保润”仅文字排序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