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妈妈去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20680号“百分燕BAIFE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16727号“燕佰分YANBAIF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肉、食用燕窝、燕麦浆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肉、食用燕窝、燕麦浆商品上不予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准予注册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