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974064号“FLEETGU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LEETGUIDE 53974064

阅读:93282 2022-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三威滤清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74064号“FLEETGU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67698号“FLEET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湖北三威滤清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74064号“FLEETGU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67698号“FLEET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7137号“FLEET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85663号“FLAETGXI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英文部分在字母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凝结器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或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压缩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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